出:21:1對待奴隸的條例
出:21:1「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。
出:21:2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,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。到第七年,他可以恢復自由,不必付任何贖金。
出:21:3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,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;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,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。
出:21:4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,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,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;他必須獨自離去。
出:21:5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、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,
出:21:6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,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,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。這樣,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。
出:21:7「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,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。
出:21:8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,後來卻不喜歡她,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;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。
出:21:9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,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。
出:21:10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,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、衣服,和性的需要,不可減少。
出:21:11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,必須讓她自由離去,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