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:21:1 | 對待奴隸的條例 |
出:21:1 | 「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。 |
出:21:2 |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,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。到第七年,他可以恢復自由,不必付任何贖金。 |
出:21:3 | 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,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;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,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。 |
出:21:4 | 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,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,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;他必須獨自離去。 |
出:21:5 | 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、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, |
出:21:6 | 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,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,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。這樣,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。 |
出:21:7 | 「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,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。 |
出:21:8 | 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,後來卻不喜歡她,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;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。 |
出:21:9 | 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,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。 |
出:21:10 | 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,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、衣服,和性的需要,不可減少。 |
出:21:11 | 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,必須讓她自由離去,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