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:25:1「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,其中一人被判無罪,另一人有罪,
申:25:2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,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。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;
申:25:3頂多打四十下,不得超過,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。
申:25:4「牛正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」
申:25:5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
申:25:5「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先死了,沒有留下子嗣,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;
申:25:6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
申:25:7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,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,告訴他們:『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』
申:25:8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,跟他商議。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,
申:25:9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,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,吐口水在他臉上,宣佈說:『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。』
申:25:10在以色列中,他的家要叫做『被脫鞋之家』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