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:24:1離婚再婚的條例
申:24:1「若有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,寫了休書給她,叫她離開;
申:24:2假使這女子離開後再跟別人結婚,
申:24:3而第二個丈夫也不喜歡她,寫休書給她,叫她離開;或者,這個丈夫死了;
申:24:4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,她的前夫不得再跟她結婚。因為對她的前夫來說,她已經被玷污了。要是前夫再跟她結婚,便冒犯了上主。你們切不可在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犯了他所厭惡的罪。」
申:24:5其他條例
申:24:5「剛結婚的人不必服兵役,也不必叫他擔任公職;要讓他有一年的假期,留在家裏,使妻子快樂。
申:24:6「不可拿債務人的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等於剝奪了他的生計。
申:24:7「誰綁架以色列同胞,強迫他作奴隸,或把他販賣為奴,誰就必須處死。你們要從你們中間除掉這種惡事。
申:24:8「如果你們患了傳染性的皮膚病,必須照利未祭司吩咐你們的去做;你們要照我給他們的指示,切實遵行。
申:24:9要記住,你們離開埃及後,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在旅途中怎樣待美莉安。
申:24:10「你們無論借甚麼給人,不可進他的家拿他要給你們作抵押的衣服;
申:24:11要在外面等,由他親自把抵押品拿出來交給你們。
申:24:12如果他是窮人,你們不可把抵押品留到第二天;
申:24:13要在當天太陽下山時還給他,使他可以用那衣服當被蓋。這樣,他會感激你們;上主─你們的上帝也會悅納你們。
申:24:14「困苦貧窮的雇工,無論是以色列同胞或住在你們當中的外僑,你們都不可剝削他。
申:24:15要在太陽下山以前付給他當天的工資,因為他需要錢;他靠工資維持生活。如果你們不付給他,他向上主控訴,你們就有罪了。
申:24:16「父母不該因兒女所犯的罪被處死;兒女也不該因父母所犯的罪被處死。各人只擔當自己所犯的罪。
申:24:17「不可剝奪外僑或孤兒的權利;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。
申:24:18要記住,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。上主─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,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。
申:24:19「你們收割而忘記帶回家的穀物,不可轉回去拿;要留在田裏,讓外僑、孤兒,和寡婦拾取。這樣,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會事事賜福給你們。
申:24:20你們摘橄欖,摘了一次以後,不可再去摘剩下的;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、孤兒,和寡婦。
申:24:21你們摘葡萄,摘了一次以後,不可再去摘剩下的;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、孤兒,和寡婦。
申:24:22要記住,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,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。」
申:25:1「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,其中一人被判無罪,另一人有罪,
申:25:2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,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。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;
申:25:3頂多打四十下,不得超過,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。
申:25:4「牛正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」
申:25:5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
申:25:5「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先死了,沒有留下子嗣,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;
申:25:6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
申:25:7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,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,告訴他們:『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』
申:25:8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,跟他商議。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,
申:25:9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,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,吐口水在他臉上,宣佈說:『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。』
申:25:10在以色列中,他的家要叫做『被脫鞋之家』。」
申:25:11其他條例
申:25:11「如果兩個人打架,其中一人的妻子為要幫助丈夫,去抓另一人的生殖器,
申:25:12就要砍斷她的手,不可寬待她。
申:25:13「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法碼;
申:25:14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量器。
申:25:15要誠實,用準確的法碼和量器,好使你們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享長壽。
申:25:16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厭惡欺詐的人。」
申:25:17消滅亞瑪力人的命令
申:25:17「要記住,你們出埃及時,在旅途上,亞瑪力人怎樣對待你們。
申:25:18他們不怕上帝,趁你們疲乏無力的時候,從後面襲擊,把落在後面的人都殺了。
申:25:19因此,當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把土地賜給你們、使你們不受外敵困擾的時候,你們要消滅所有的亞瑪力人,使人不再記起他們。這事你們不可忘記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