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:19:15 | 有關證人的條例 |
申:19:15 | 「一個證人不足以定人的罪;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可定人的罪。 |
申:19:16 | 如果有一個人作假證,陷害另一個人, |
申:19:17 | 這兩個人都要到上主所選定的敬拜場所,請求值班的祭司和審判官審斷。 |
申:19:18 | 審判官必須詳細調查案件,如果發現證人作了假證,陷害以色列同胞, |
申:19:19 | 這個人就得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。這樣,你們可以除掉這種惡事。 |
申:19:20 | 其他的人聽見也會害怕,就不再有人敢做這種惡事。 |
申:19:21 | 對於這種人,你們不必憐憫,應該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