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:19:15有關證人的條例
申:19:15「一個證人不足以定人的罪;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可定人的罪。
申:19:16如果有一個人作假證,陷害另一個人,
申:19:17這兩個人都要到上主所選定的敬拜場所,請求值班的祭司和審判官審斷。
申:19:18審判官必須詳細調查案件,如果發現證人作了假證,陷害以色列同胞,
申:19:19這個人就得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。這樣,你們可以除掉這種惡事。
申:19:20其他的人聽見也會害怕,就不再有人敢做這種惡事。
申:19:21對於這種人,你們不必憐憫,應該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