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申:17:1 | 「不可把有缺陷的牛羊獻給上主─你們的上帝,因為那是他所厭惡的。 |
| 申:17:2 | 「在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城裏,如果有男人或女人得罪上主,背棄他的約,違背他的禁令,去祭拜服事別的神明,或拜太陽、月亮、星辰, |
| 申:17:3 | |
| 申:17:4 | 你們若聽到了這種事,就必須徹底查究。如果這種可惡的事確實在以色列中發生, |
| 申:17:5 | 你們必須把那人拉到城外,用石頭打死。 |
| 申:17:6 | 但你們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指控他,才可以處死他;你們不可只根據一個人的證言就處死他。 |
| 申:17:7 | 證人要先扔石頭,群眾才跟著他扔石頭。這樣,你們才能夠除掉這種邪惡。 |
| 申:17:8 | 「有些案件也許是地方上的審判官所難以判斷的,例如財產的糾紛、傷害的案件、辨別謀殺或誤殺的案件。如果有這類的案件,你們必須提到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所選定的敬拜場所, |
| 申:17:9 | 交給值班的利未祭司和審判官判斷。 |
| 申:17:10 | 他們判斷後,你們要遵照他們的指示執行。 |
| 申:17:11 | 要接受他們的判決,逐項執行。 |
| 申:17:12 | 誰違抗值班祭司和審判官的判斷,誰就必須處死。這樣,你們可以從以色列中除掉這類邪惡。 |
| 申:17:13 | 人民聽見了都會懼怕;沒有人敢再做這種可惡的事。」 |
| 申:17:14 | 立王的條例 |
| 申:17:14 | 「你們佔領了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,在那裏定居後,如果決定要像列國一樣有自己的王, |
| 申:17:15 | 就必須立上主所揀選的人。你們必須立自己的同胞作王,不可立異族人。 |
| 申:17:16 | 王不可擁有大批戰馬;不可派人到埃及買馬,因為上主說過,他的子民不可再回埃及。 |
| 申:17:17 | 王不可有許多后妃,免得被誘惑離棄上主;也不可為自己積存金銀,貪圖財富。 |
| 申:17:18 | 王登基之後,利未祭司要抄寫一份上主的法律給他。 |
| 申:17:19 | 王要把這卷書放在身邊,終生研讀,學習怎樣敬畏上主,切實遵行裏面所記載的一切法律誡命。 |
| 申:17:20 | 這樣,他就不致驕傲,違背上主的命令。他將長久統治;他的子孫也將繼續統治以色列。」 |
| 申:18:1 | 祭司應得的份額 |
| 申:18:1 | 「利未支族的祭司在以色列中不可擁有土地。他們的生活要倚靠人民獻給上主的祭物和捐獻。 |
| 申:18:2 | 他們不像其他支族的人擁有土地,而是照上主的應許,享有以上主作為產業的福份。 |
| 申:18:3 | 「獻牛羊作祭牲的時候,要把前腿、下顎,和肚分給祭司。 |
| 申:18:4 | 你們也要把初收的五穀、酒、橄欖油,和羊毛分給他們。 |
| 申:18:5 | 因為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從各支族中選立利未人永遠作祭司事奉他。 |
| 申:18:6 | 「任何利未人自願離開他在以色列中居住的城鎮,到上主選定的敬拜場所 |
| 申:18:7 | 作祭司事奉上主─他的上帝,他可以跟那地方作祭司的其他利未人同工。 |
| 申:18:8 | 他跟其他的祭司要接受等量的糧食。至於他家裏送給他的,他可以保留。」 |
| 申:18:9 | 不可隨從異族的習俗 |
| 申:18:9 | 「你們進入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所要賜給你們的土地後,不可隨從當地各民族的邪惡習俗。 |
| 申:18:10 | 你們不可把兒女放在祭壇上焚燒;也不可占卜,觀兆,行法術, |
| 申:18:11 | 用符咒,求問鬼神或死人的陰魂。 |
| 申:18:12 | 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厭惡做這類惡事的人。所以,你們往前推進的時候,上主要驅除這些民族。 |
| 申:18:13 | 你們要對上主─你們的上帝絕對忠貞。」 |
| 申:18:14 | 應許興起一位先知 |
| 申:18:14 | 接著,摩西說:「你們將佔領的那地居民聽從占卜和觀兆者的話,但是上主─你們的上帝不准你們這樣做。 |
| 申:18:15 | 他要從你們同胞中興起一位像我一樣的先知;你們要聽從他。 |
| 申:18:16 | 「聚集在何烈山那一天,你們懇求上主─你們的上帝不再讓你們聽見他說話,不再看見他出現在火燄中,免得死亡。 |
| 申:18:17 | 於是上主告訴我:『他們的要求是明智的。 |
| 申:18:18 | 我要從他們同胞中興起一位像你一樣的先知。我要把該說的話告訴他;他要把我的命令一一轉告人民。 |
| 申:18:19 | 他要作我的代言人,誰不聽從,誰就要受懲罰。 |
| 申:18:20 | 如果有先知沒有我的命令,卻假借我的名發言,或有先知以別的神明的名發言,他必須處死。』 |
| 申:18:21 | 「你們也許想知道怎樣分辨那不是出自上帝的信息。 |
| 申:18:22 | 如果有先知自以為代上主發言,但他所說的話並沒有實現,那麼,他的話就不是上主的信息。他只是擅自說話,你們不必怕他。」 |
| 申:19:1 | 庇護城的條例 |
| 申:19:1 | 「在上主─你們的上帝摧毀他要賜給你們那地的各民族、使你們佔領他們的土地、房子,並在那裏定居以後, |
| 申:19:2 | 你們要把整片土地劃分為三區,每區建一座來往方便的城,好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裏,要求庇護。 |
| 申:19:3 | |
| 申:19:4 | 如果有人誤殺跟他毫無仇恨的人,他可以逃到任何一座庇護城求生存。 |
| 申:19:5 | 舉例說,有人跟鄰人一起到林中伐木,伐木的時候,他的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他鄰人身上,以致於死,這個人可以逃避到任何一座庇護城。 |
| 申:19:6 | 如果只有一座庇護城,距離太遠,那替親人尋仇的人可能追上他,在烈怒下殺死他。其實,這個人無意中殺了跟他毫無仇恨的鄰人,是不應處死的。 |
| 申:19:7 | 所以,我命令你們要設立三座庇護城。 |
| 申:19:8 | 「上主─你們的上帝照他向你們祖先所做的應許擴張你們的地界,把他許諾給你們的土地給了你們以後, |
| 申:19:9 | 你們要另外增加三座庇護城。(如果你們遵行我今天向你們頒佈的一切誡命,愛上主─你們的上帝,遵照他的教訓生活,他就把這土地賜給你們。) |
| 申:19:10 | 你們要這樣做,使無辜的人不必死;你們也不必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承擔無辜者被殺的血債。 |
| 申:19:11 | 「但是,如果有人預謀,故意殺害鄰人而逃到一座庇護城去, |
| 申:19:12 | 他本城的長老必須把他押解回來,交給報血仇的至親,處死他。 |
| 申:19:13 | 你們不必憐憫這種人,要從以色列中除掉這類殺人犯,就會事事順利。」 |
| 申:19:14 | 舊地界的條例 |
| 申:19:14 | 「你們在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,不可挪移鄰居的地界;那是前人所劃定的。」 |
| 申:19:15 | 有關證人的條例 |
| 申:19:15 | 「一個證人不足以定人的罪;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可定人的罪。 |
| 申:19:16 | 如果有一個人作假證,陷害另一個人, |
| 申:19:17 | 這兩個人都要到上主所選定的敬拜場所,請求值班的祭司和審判官審斷。 |
| 申:19:18 | 審判官必須詳細調查案件,如果發現證人作了假證,陷害以色列同胞, |
| 申:19:19 | 這個人就得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。這樣,你們可以除掉這種惡事。 |
| 申:19:20 | 其他的人聽見也會害怕,就不再有人敢做這種惡事。 |
| 申:19:21 | 對於這種人,你們不必憐憫,應該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 |
| 申:20:1 | 有關戰爭的條例 |
| 申:20:1 | 「你們出去跟敵人打仗,看到他們的戰車、戰馬,和軍隊比你們多的時候,不用害怕,因為救你們脫離埃及的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與你們同在。 |
| 申:20:2 | 你們上陣以前,祭司要上前向軍隊說: |
| 申:20:3 | 『以色列人哪,你們要聽!今天你們出去跟敵人作戰,不要害怕,不要膽怯,不要驚惶。 |
| 申:20:4 | 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同你們一起出去;他要使你們得勝。』 |
| 申:20:5 | 「接著,官長要對部屬宣佈:『你們當中有誰造好房子而還沒有行奉獻禮?這樣的人可以回去。否則,要是他陣亡,別人要替他奉獻房子。 |
| 申:20:6 | 你們當中有誰栽種了葡萄樹而還沒有機會收成?這樣的人可以回去。否則,要是他陣亡,別人要享受他的葡萄酒。 |
| 申:20:7 | 你們當中有誰訂了婚而還沒有成婚?這樣的人可以回去。否則,要是他陣亡,別人要娶他的未婚妻。』 |
| 申:20:8 | 「官長要對部屬說:『要是你們當中有人膽怯,驚惶,可以回去。否則,他會影響全軍的士氣。』 |
| 申:20:9 | 官長向部屬宣佈後,要指派各單位的指揮官。 |
| 申:20:10 | 「你們攻打城池的時候,要先讓城裏的居民有機會投降。 |
| 申:20:11 | 如果他們打開城門投降,就得作你們的奴隸,替你們服苦役。 |
| 申:20:12 | 如果他們不投降,要抵抗,你們就可以圍困那城。 |
| 申:20:13 | 上主─你們的上帝使你們攻下那城以後,你們要殺盡城裏的男丁。 |
| 申:20:14 | 至於女人、孩子、牲畜,和其他的東西,你們可以當戰利品拿走,因為是上主賜給你們的。 |
| 申:20:15 | 這條例只適用於那些距離你們要定居的地方很遠的城市。 |
| 申:20:16 | 「但是,在佔領了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那土地的城池時,你們要殺光所有的人。 |
| 申:20:17 | 你們要遵照上主的命令消滅所有的赫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。 |
| 申:20:18 | 你們要消滅他們,免得他們誘惑你們去隨從他們拜偶像的種種惡習,因而得罪上主─你們的上帝。 |
| 申:20:19 | 「你們攻打城池時,即使圍困很久,也不可砍掉果樹。你們可以吃樹上的果子,但不可把樹砍掉,因為樹木不是你們的敵人。 |
| 申:20:20 | 你們可以砍下不結果子的樹木做材料,造攻城的設備,直到把城攻下。」 |
| 申:21:1 | 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 |
| 申:21:1 | 「如果你們在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,發現有人被謀殺,屍體被丟棄在野地,卻不曉得是誰殺的, |
| 申:21:2 | 你們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趕到棄屍的現場,量一量從那裏到周圍各城鎮的距離, |
| 申:21:3 | 看哪一座城最靠近現場。最靠近的那城的長老要選一頭沒有耕過田的小母牛, |
| 申:21:4 | 把牠拉到從未乾涸過的溪旁,在沒有人耕種過的地上打斷牠的頸項。 |
| 申:21:5 | 利未祭司要跟著去,因為他們要審斷有關爭端和傷害的每一案件。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已經選召他們來事奉他,奉他的名祝福。 |
| 申:21:6 | 最靠近現場那城的長老要在那頭小母牛上面洗手, |
| 申:21:7 | 然後禱告說:『我們沒有殺這個人,也不曉得誰殺了他。 |
| 申:21:8 | 上主啊,求你饒恕你從埃及拯救出來的子民以色列。求你饒恕我們,不叫我們承擔殺無辜者的血債。』 |
| 申:21:9 | 你們這樣實行上主的要求,就不必負這殺人的罪債。」 |
| 申:21:10 | 有關女戰俘的條例 |
| 申:21:10 | 「上主─你們的上帝使你們打勝仗,俘了戰俘。 |
| 申:21:11 | 你可能在戰俘中發現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想娶她為妻。 |
| 申:21:12 | 那麼,你可以帶她回家。她應該剃頭髮,剪指甲, |
| 申:21:13 | 換衣服,在你家裏為她的父母舉哀一個月。過了這段時間,你就可以跟她成婚。 |
| 申:21:14 | 後來你如果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;因為你曾經強迫她跟你結婚,不能把她當女奴販賣。」 |
| 申:21:15 | 長子繼承權的條例 |
| 申:21:15 | 「若有人有兩個妻子,他寵愛一個,不愛另一個。她們都給他生了孩子,但是長子是那個不受寵的妻子生的; |
| 申:21:16 | 到了分財產的時候,他不可偏愛他那寵妻所生的兒子,把長子的權利給他。 |
| 申:21:17 | 即使長子是那不受寵的妻子所生的,也得承認他的長子權利,在分財產的時候多給他一份。他是長子,應享有長子的特權。」 |
| 申:21:18 | 處理逆子的條例 |
| 申:21:18 | 「若有人有頑劣忤逆的兒子,雖然屢次懲戒,他仍然不服從父母, |
| 申:21:19 | 父母就要帶他到本城長老們面前接受審判。 |
| 申:21:20 | 他們要對長老們說:『我們的兒子頑固忤逆,不聽從我們,整天酗酒放蕩。』 |
| 申:21:21 | 城裏的居民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。這樣,你們可以除掉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。以色列人民都會聽見這事而懼怕。」 |
| 申:21:22 | 其他條例 |
| 申:21:22 | 「若有人被處死,屍體懸掛在柱子上, |
| 申:21:23 | 這屍體不可留在柱上到第二天,必須在當天埋葬,因為屍體掛在柱子上將招惹上主詛咒那土地。你們要埋葬屍體,免得玷污上主─你們的上帝賜給你們的土地。」 |
| 申:22:1 | 「如果你們看見以色列同胞的牛羊迷了路,不可走開;要把牠拉回去,交還給主人。 |
| 申:22:2 | 如果失主離開你們很遠,或是你們不曉得失主是誰,就把牠拉回去,等失主來找時還給他。 |
| 申:22:3 | 如果你們遇見以色列同胞有迷失的驢,丟失的衣服或任何其他東西,都要同樣處理。 |
| 申:22:4 | 「如果你們看見以色列同胞的驢或牛跌倒了,不可走開;要幫助他把牲畜拉起來。 |
| 申:22:5 | 「女人不可穿男裝;男人也不可穿女裝;因為上主─你們的上帝厭惡這樣打扮的人。 |
| 申:22:6 | 「如果你們偶然發現樹上或地上的鳥巢,巢裏有母鳥在孵蛋,或跟小鳥一起,不可把母鳥拿走。 |
| 申:22:7 | 你們可以帶走小鳥,但要放母鳥走。這樣,你們就會事事順利,並享長壽。 |
| 申:22:8 | 「造新房子的時候,要在屋頂四周設置欄杆。這樣,有人跌死了,你們就不必負責。 |
| 申:22:9 | 「不可在葡萄園裏栽種別的農作物;否則,你們就不可吃園中出產的葡萄或別的產物。 |
| 申:22:10 | 「不可使牛和驢並肩耕犁。 |
| 申:22:11 | 「不可穿用羊毛和細麻紗一起織成的衣服。 |
| 申:22:12 | 「衣袍的四角要縫上繸子。」 |
| 申:22:13 | 有關貞操的條例 |
| 申:22:13 | 「有人結了婚,後來不喜歡他的妻子, |
| 申:22:14 | 說話損害她的名譽,指控她在成婚之夜已經不是處女。 |
| 申:22:15 | 如果有這種糾紛,女子的父母要到城門口見長老們,提出物證,證明女兒確是處女。 |
| 申:22:16 |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:『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,現在他不喜歡她, |
| 申:22:17 | 誣指她婚前不貞。其實,我這裏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。你們看看這塊初夜用的床單吧。』 |
| 申:22:18 |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懲罰這個丈夫, |
| 申:22:19 | 並罰他一百個銀圓,把錢交給女子的父親,因為他侮辱了以色列的處女。此後,這女子仍然是他的妻子;他終生不能離棄她。 |
| 申:22:20 | 「如果這人所指控的是事實,沒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, |
| 申:22:21 |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帶她到娘家門口,由本城的男子用石頭打死她;因為她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,在父家還沒有出嫁就跟別人有了關係。這樣,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。 |
| 申:22:22 | 「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,被人抓到,兩人都該處死,這樣,你們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這種惡事。 |
| 申:22:23 | 「如果有人在城裏跟別人的未婚妻通姦, |
| 申:22:24 | 你們必須帶兩人到城外,用石頭打死。女的該死,因為她雖然在城裏,卻不出聲求援;男的該死,因為他姦污別人的妻子。這樣,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。 |
| 申:22:25 | 「如果有人在野外強姦了別人的未婚妻,只有那男子該處死。 |
| 申:22:26 | 你們不可傷害那女子;她並沒有該死的罪。這種案件跟人在野外被謀殺相同。 |
| 申:22:27 | 這個男子在野外強姦她,她呼救也沒有人會來救她。 |
| 申:22:28 | 「如果有人強姦了還沒訂婚的處女,被人抓到了, |
| 申:22:29 |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,娶她作妻子,終生不能離棄她,因為他強姦了她。 |
| 申:22:30 | 「人不可跟他的繼母同房,侮辱自己的父親。」 |